GMP凈化車間潔凈室(區)監測操作規程
GMP凈化車間潔凈室(區)監測操作規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確保GMP凈化車間潔凈室(區)的生產環境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(GMP)的要求,特制定本規程。
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GMP凈化車間潔凈室(區)的空氣潔凈度、溫濕度、壓力、微生物等環境參數的監測。
第二章 監測原則
第三條 監測工作應遵循科學、規范、準確、及時的原則。
第四條 監測設備應定期校準和維護,確保其性能符合要求。
第三章 監測項目及方法
第五條 監測項目包括:
空氣潔凈度:按GMP凈化車間潔凈室要求進行監測,包括.5μm、1.μm、5.μm的塵埃粒子數。
溫濕度:監測潔凈室(區)內的溫度和相對濕度。
壓力:監測潔凈室(區)與相鄰區域的壓力差。
微生物:監測潔凈室(區)內的空氣和表面微生物含量。
第六條 監測方法:
空氣潔凈度:采用自動塵埃粒子計數器進行監測。
溫濕度:使用溫濕度記錄儀進行監測。
壓力:使用壓力表或差壓計進行監測。
微生物:采用空氣微生物采樣器和表面微生物采樣器進行監測。
第四章 監測頻次與記錄
第七條 監測頻次:
空氣潔凈度:生產前、生產過程中、生產后及必要時進行監測。
溫濕度:生產前、生產過程中、生產后及必要時進行監測。
壓力:生產前、生產過程中、生產后及必要時進行監測。
微生物:生產前、生產過程中、生產后及必要時進行監測。
第八條 監測記錄:
監測數據應詳細記錄,包括監測時間、地點、設備型號、監測結果等。
監測記錄應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。
第五章 監測結果分析
第九條 監測結果分析:
對監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,確保其符合GMP要求。
如發現監測結果不符合要求,應及時查找原因,采取糾正措施。
第六章 監測設備管理
第十條 監測設備管理:
監測設備應定期校準,確保其準確性。
監測設備應妥善保管,防止損壞或誤用。
監測設備的使用和維護記錄應完整保存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一條 本規程由質量管理部負責解釋。
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原有相關規程同時廢止。